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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找到谷某称自己需要用钱,让谷某申办一张信用卡供自己使用,并告诉谷某自己会按期还款,不会有任何风险。谷某遂持自己的身份证件随钟某一起前往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随后将卡交由钟某使用。2011年6月份的一天,钟某又找到刘某让其办理信用卡给自己使用,并承诺给刘某1000元钱。之后,钟某便利用刘某的身份证件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归自己使用。从2010年至2014年期间,钟某采取同样的手段利用多人的身份证件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等多个银行共办理了34张信用卡,并使用这些信用卡相互周转套取现金,截至案发时共欠银行本息148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4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