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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小偷”拷打致死 桂阳一男子获刑十二年

来源:红网 作者: 陈益清 谢书华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2015-04-09 11:01:2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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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桂阳4月9日讯(通讯员 陈益清 谢书华)2015年4月9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军犯绑架罪一案,获桂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有罪判决,判处郑某军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5年11月8日,黄某军(已判刑)发现经常有小偷深夜到桂阳县城郊乡新城村附近的废品店卖铁,便与何某华(已判刑)商量以“抓小偷”的名义找卖铁的人敲诈钱财。次日凌晨4时许,何某华、黄某军纠集被告人郑某军及徐某平、何某海、李某等共12人在桂阳县火车站附近守候前来卖铁的人。当日凌晨5时许,黄某军、何某海、郑某军等人发现被害人王某笔、王某国在桂阳县城郊乡下雷村一废品收购店门口准备卖铁,便将两人抓至桂阳县城郊乡新城村双流组大岭山一铁厂旁边。黄某军、郑某军等人用小竹棍、小树枝不断抽打王某笔、王某国,逼迫两人向其家人索要3万元赎金,否则就要打断手脚。因王某笔亲友无人接听电话,何某华、黄某军一伙人继续殴打王某笔,并用烧红的木灰、热土烫烤王某笔和王某国。

  为避免被人发现,何某华、郑某军等人将王某笔、王某国转移至大岭山铁厂的厂棚边,并继续殴打两人。当日12时许,郑某军、徐某平等五人留下继续看守王某笔、王某国,何某华等人陆续回家。当日17时许,王某笔被殴打、折磨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笔系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致皮下广泛出血,引起创伤失血性休克,导致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王某国背部及双上肘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经查,郑某军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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