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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同享有狱同“铛” 邵阳两“毒友”获刑

来源:红网 作者:刘满平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2015-04-15 11: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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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北塔4月15日讯(通讯员 刘满平)黄甲、黄乙是关系要好的“毒友”,二人平时经常聚在一起吸毒,后同时被蹲点的公安民警抓获。4月14日,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甲非法持有毒品案,黄乙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均判决生效,黄甲、黄乙分别获刑八年、七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甲、黄乙均系吸毒人员。2014年12月2日16时许,黄甲在黄乙的租住屋内吸食毒品后,与黄乙一起下楼,二人在楼下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状元洲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黄甲上衣右边口袋搜出一个黑色小包,内有麻古81粒(净重8.3克)、冰毒9袋(净重69.66克)。
  
  另查明,2014年11月30日、12月2日,黄乙分别贩卖麻古给吸毒人员梁某二次,共计20粒。公安机关抓获黄乙后,从其租住屋内查获麻古44.5粒(净重4.5克)、冰毒35.5克、海洛因0.75克。此外,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黄乙还容留黄甲在其租住屋内吸食毒品二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77.96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黄甲辩称其中一袋净重62.26克的冰毒系黄乙所有。经查,关于该袋冰毒的所有人,黄甲与黄乙二人说法不一,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实该袋冰毒的实际所有人。然而,所谓非法持有毒品罪,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客观上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有、藏有等方式,持有毒品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人是谁并不影响行为人持有毒品事实的成立。本案中,黄甲明知该袋物品是冰毒而非法携带在自身衣服口袋的包内,足以说明其事实上支配着该袋冰毒,故法院对黄甲的辩解不予采纳。黄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乙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且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次,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黄乙系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从其住处搜缴的毒品依法认定为其贩毒的数量,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黄乙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昔日有毒同“享”的黄甲、黄乙二人如今有狱同“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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