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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人邓某某系被害人李某的弟媳。建房用地素来困扰着两家,经多次第三方调解未果。2014年2月28日11时许,被害人在争议地上划线准备建房,被告人邓某某见状便上前与其理论,积怨已久的双方争执不休,邓某某用耙子将被害人用木桩和尼龙绳构筑好的地基线打乱,被害人上前抢耙子,邓某某随即扯住被害人的衣领,并咬住被害人左手拇指指头,两人扭打在一起,一旁的建房工人将二人扯开,邓某某从嘴里吐出一节手指。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拒绝供述,并拒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临武检察院考虑到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存在部分过错,故依法提出对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临武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