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4月24日讯(时刻新闻见习记者 李逢源)最近,“微信”商标、“滴滴打车”商标、“恒大冰泉”商标等案件正沸沸扬扬,商标问题再度引人关注。值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4日上午,长沙市商标协会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在中南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一场“商标运用及司法保护”论坛,特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刘晓军博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余晖,讲授商标法律知识,为现场观众答疑解惑。
刘晓军讲座的主题是“不良影响标志的司法判定”。结合14个案例,刘晓军详细解释了不良影响的司法适用情况:许多看似“合理”的案例,如相关公众误认、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作品名称或卡通形象商标、名人姓名商标等,实际却并不构成不良影响,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比如2002年的邓亚萍诉乒乓球拍商标‘亚平’案,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亚平’与‘邓亚萍’文字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邓亚萍有某种关联,属于不良影响,但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并没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其注册仅仅涉及是否损害邓亚萍本人的民事权益问题,故不适用不良影响,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撤销。”刘晓军介绍。
“2001年后,我国《商标法》日益完善,但还缺乏兜底条款,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容易使用不良影响作为兜底。”刘晓军表示,目前商标立法和现实中存在一些矛盾之处,比如损害后果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实际难以判定,很多“公共利益”实际属于公序良俗。为此,刘晓军呼吁对商标立法进一步完善。
“不良影响容易被用作兜底,还因为它没有诉讼时效。”余晖接过刘晓军的话题,接着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商标民事侵权的实质内容。他提及刚结束的“友阿”商标判决,“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友阿应该是败诉的,但从社会公共利益来讲,友阿换个名字会导致消费者搜寻成本增加,实际并不利于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接着,他就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商标权扩张、权利用尽等问题与观众互动并详细解答。
延伸阅读
1、不构成“不良影响”的14种情形:
(1)相关公众误认不构成不良影响;
(2)作品名称或卡通形象商标不构成不良影响;
(3)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构成不良影响;
(4)不良影响与标志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无关;
(5)标志自身的不良影响不以公众必然认知为前提;
(6)私权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并非公序良俗原则所调整的范围;
(7)名人姓名商标不构成不良影响;
(8)标志在使用中是否容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并非不良影响所规范的内容;
(9)消费者对相关产品质量存在误认,不属于不良影响;
(10)不宜将外文字母组合拆分成若干组合,并以拆分后的若干组合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11)批量抢注不构成不良影响;
(12)商标申请人住所地与申请商标中的地名虽分属不同地区,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仅限于来自申请商标中地名所指区域的商品时,不构成不良影响;
(13)公共资源被社会个体所独占,不构成不良影响;
(14)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即便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也应被撤销注册。
2、“友阿”商标之争:
上诉人索俪榕称,其于2006年12月注册“友阿”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而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公司在其旗下多个商场使用“友阿”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4年6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索俪榕诉求。2015年2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因湖南友谊阿波罗公司主观上并无利用索俪榕“友阿”注册商标声誉的意图,也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故意等原因,维持一审判决,友谊阿波罗商业公司不构成侵权。
商标运用及司法保护论坛举行 14种情形不构成不良影响
来源:红网
作者:李逢源
编辑:王娉娉
2015-04-24 17: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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