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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官员查黑作坊不力获罪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肖洋桂 刘洁玉 编辑:杨洁 2015-04-28 09: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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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长沙建新安置小区附近,执法人员正对一摊点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查封关停。图/潇湘晨报记者陈勇

  红网长沙4月2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肖洋桂 通讯员 刘洁玉)辖区内的非法加工作坊,三年内生产数吨不合格竹笋丝和蕨菜流入市场。经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分局副局长舒某被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处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湖南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件。

  2010年年初到2013年8月,方某等7人在黎圫街道合丰村租赁房子作为蔬菜加工的厂房,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他们挖出3个窑池,将收购来的新鲜蕨菜和笋丝清洗后存放在窑池内。为防止变质,违法添加了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直接浸泡,并使用注册过期作废的“能辉牌”商标进行包装。方某还在高桥现代商贸城租了门面将加工的蔬菜进行销售。

  2009年1月,舒某担任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分局(以下简称质监分局)副局长一职,次年年初开始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011年,长沙市雨花区食安办组织质监分局和黎圫街道在该片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摸底,方某等人的蔬菜加工厂上了黑名单,并备注为“无证经营”。但拿到摸底表后,舒某并没有对这些无证食品企业逐一排查。

  次年3月,质监分局再次巡查时,舒某也没有动作,导致方某等人的无证蔬菜加工厂非法生产3年之久。

  方某等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判处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案发后,舒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在担任长沙市质监局雨花分局副局长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期间,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但舒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因此,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舒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法官杨勇介绍,这个判决结果是经过了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他说,涉案的蔬菜加工厂确实存在了很久,但经过审查,长沙市质监局雨花分局的人手较少,因此不仅考虑了法条,也参考了这个实际情况。

  “他这个渎职罪主要是一种过失犯罪,也就是说作为负责人,他应该履行的职责却没有履行。”杨勇说,渎职罪不像贪污、受贿等故意犯罪,因此处罚要轻一些,而且舒某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也有较好的认罪服法的态度,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他平时的表现,因此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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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 实地多方举证戳穿谎言

  去年1月,方某等7人被提起公诉。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王勇感觉到该案背后有情况,“非法加工三年,不可能没有发现,既然有发现,为何不查封,是否存在渎职?”

  王勇和同事紧紧围绕“明知”“严重后果”“渎职点”三个关键点取证。舒某最初供述称,方某的黑窝点位置偏僻,车不能去,其不知情,摸排整治行动由区食安办组织,他未全程参与。

  王勇来到方某的黑窝点,发现那三个用于浸泡蕨菜、笋子的大坑。调取地图,发现一条主路直通黑窝点,且经常有送货车辆进出。当地有人反映曾陪同质监局的巡查员到过此处,而舒某是随时掌握巡查工作情况的。

  与此同时,另一调查组从2013年的整治行动方案中发现了通报给舒某的摸排统计表,统计表上赫然显示,方某的黑窝点系无证无照,舒某不知情的辩解已从根本上能够否定。

  庭审 对被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在法庭上,舒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他辩称,2012年11月《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才正式确定质监部门对小作坊的监管职责,在此之前对小作坊的监管只有地方性指导意见。

  此外,舒某还说质监分局在编职员只有8人,平时监管任务重,自己也经常会带队去查处,但涉案的“能辉蔬菜加工厂”地处偏僻,才“没有查得过来”,所以没有对这家厂采取任何措施。为了补救工作中的疏忽,舒某称其后也查处了这家无证生产的加工厂。

  据舒某交代,他认为在工作上有失误的地方,但客观上是该分局的工作人员太少。承认工作不到位,但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不认可,且“能辉蔬菜加工厂”在2013年8月被雨花质监分局和公安机关联合查处取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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