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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4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铭(化名)伙同陈某(已判刑)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到郴州市香雪路华宁花园大门口,发现被害人王丽(化名)坐在一辆白色宝马车的驾驶室等人,陈某趁王丽(化名)不备打开宝马车后门,将王丽(化名)放在车内驾驶室座与副驾驶座中间部位的一女士挎包抢走后,乘上由吴鑫(化名)驾驶的停放在宝马车旁边的女式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挎包内有苹果4代16G手机一台,三星牌I9220手机一台,现金28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价值人民币8990元。
2014年9月2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铭(化名)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犯罪嫌疑人吴鑫(化名)在郴州市内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人人乐超市旁维尼亚KTV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曹林钰(化名)脖子上带着一根黄金项链坐在一辆黑色奥迪轿车的驾驶室等人,李铭(化名)搭乘吴鑫(化名)驾驶摩托车靠近奥迪轿车后,李铭(化名)乘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随后,李涛驾驶摩托车搭乘李欢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曹林钰(化名)被抢的黄金项链重72.59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余元。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铭(化名)、吴鑫(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铭(化名)、吴鑫(化名)。
夏季是飞车抢夺案高发期,办案检察官整理出3条防抢小贴士:在公共场合不要“露财”,不要戴价值昂贵的首饰;停车等人时,切记锁好车门,把车窗摇至可供呼吸范围即可,特别注意两人共骑一车的无牌摩托车;养成良好的背包、放包习惯,尽量不要单肩背包,单手拎包尽可能拎在靠路旁的一侧,并让包置于身体前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