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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监局请求质检总局调查黄河牌校车

来源:红网 作者:向佳明 编辑:王娉娉 2015-05-07 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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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K48208 石牛乡祥和幼儿园,2013年4月生产,2013年9月购买,行驶里程2.5万公里。鉴定结论:1,前后保险杠与车体连接不符合国标要求。2,倒车无语音提示不符合国标要求。3,应急开关启动后发动机不熄火,不符合国标要求。4,座椅前方约束板下部距地板距离160毫米,不符合国标要求。5,通道宽不符合国标要求。图/潇湘晨报记者朱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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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K48993 甘棠镇旺兴幼儿园,2014年8月生产,2014年10月购买,行驶里程1.1万公里。鉴定结论:1,前后保险杠与车体连接不符合国标要求。2,座椅前方约束板下部距地板距离160毫米,不符合国标要求。3,传动系统无防护装置,不符合国标要求。图/潇湘晨报记者朱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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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K48292 梓门桥镇喜洋洋幼儿园,2013年9月购买。鉴定结论:1,前后保险杠与车体连接不符合国标要求。2,座椅前方约束板下部距地板距离160毫米,不符合国标要求。3,应急开关功能不符合国标要求。图/潇湘晨报记者朱辉峰

  红网长沙5月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向佳明)在娄底双峰,22辆由中国重汽济南豪沃客车公司生产的黄河牌19座国标校车故障频发,经鉴定,22辆车均存在不合格情况,但厂家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在益阳市,由黄河牌校车引发的官司已打到中院,益阳市运输公司起诉豪沃客车公司要求退车。由于豪沃客车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庭审只进行了15分钟。

  在株洲茶陵,也发现4台黄河牌19座国标校车“生病”。

  潇湘晨报记者证实,接到娄底、益阳校车情况报告后,湖南省质监局于4月20日、4月24日两次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请求启动对黄河牌校车进行产品缺陷调查。

  为何报告

  大批量同类产品出问题不正常

  潇湘晨报记者从省质监局了解到,该局得知双峰、益阳两地黄河牌19座国标校车多次出现故障。前者是在春节前,双峰县政府通过娄底市质监局向省质监局汇报,后者则是在2015年4月份,通过省校车办发函的形式,要求省质监局介入。

  应双峰县质监局的请求,省质监局指定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该县22辆校车进行鉴定,结果发现22辆校车均存在不合格的情况。

  就益阳市赫山区境内的故障校车,省质监局给省校车办回函称,如果是本省企业生产的校车,省质监局可以直接调查,但这批校车的生产厂家在山东,以流通的方式进入湖南,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由工商部门进行调查。

  省校车办工作人员回复潇湘晨报记者称,校车办已发函给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一名副处长称,如果一百辆车里有一两辆出问题,这可能属于产品质量的正常波动,如果大批量同类产品出现类似问题就不正常了,“我们虽不能直接查处,但有报告的义务。”

  有何反馈

  质检总局表示会“重点关注”

  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负责人介绍,4月17日,省质监局起草报告,就双峰县境内的黄河牌校车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汇报。4月20日,正式报告印出,当日便以挂号信的形式发给国家质检总局。

  在报告中,省质监局将双峰境内黄河牌校车的调查情况连同22份鉴定结论一并寄给了国家质检总局,请求启动缺陷产品调查。

  4月21日,省质监局接到省校车办的函,反映益阳市赫山区境内的黄河牌校车存在的问题。当日,省质监局再次起草报告,4月24日,这份报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内容同样是请求启动缺陷产品调查。

  “厂家不认可鉴定报告,也不跟进处理,我们没有权限,那就请求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负责人说,一旦程序启动,质检总局会组织专家调查,等调查结果出来再处理。

  4月24日,省质监局也将这两次报告连同22份鉴定结论一并发给了山东省质监局。截至潇湘晨报记者发稿,山东方面尚未有回复。

  上述负责人称,“五一”前夕在福建开会时,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在回答湖南省质监局咨询时表示,他还没有看到报告,但他表示“会重点关注”。

  百科

  递交报告后可能发生什么

  省质监局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报告后,接下来可能会发生什么?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如果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当然,如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合,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

  通过调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如果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组织专家论证或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进入强制召回程序后,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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