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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马路边偷排氨气 整条街人咳嗽草枯黄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斌 编辑:王娉娉 2015-05-12 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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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远大三路一处污水排放口附近,树木因刺鼻气体变得枯黄。经环保部门检测,刺鼻气体确定为氨气。图/潇湘晨报记者陈勇

  红网长沙5月1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陈斌)5月10日凌晨,长沙县黄花镇坤隆商业街(在建)附近,空气中突然飘散着一股刺鼻的气味。很多住在附近的居民被熏醒,纷纷从家中跑到外面,试图摆脱这难闻的气味。更令人担忧的是,第二天早上他们发现,周边植物大多变得焦黄枯萎。刺鼻气体是什么?来自哪里?他们急切想知道答案。

  “10号早晨6点半的样子,我在附近的远大三路上跑步,突然闻到一股难闻的气味。”11日下午,在坤隆商业街工地工作的曹先生告诉记者。家住远大三路的居民黄先生也证实,10日早晨起床后特别难受,闻到这股刺鼻气味后咳嗽不止。另一位住在附近的居民陈继杰则表示,他在10日凌晨1点左右就闻到了这股气味,当时喉咙感觉有东西在烧灼一样。更令他们担忧的是,商业街周边植物遭受“重创”,不少树木和蔬菜的叶子变得焦黄枯萎。

  这股刺鼻的气味是什么?他们怀疑是附近工厂偷排的废气,“附近有四五个印刷厂、油漆厂和涂料厂。”曹先生说,这些工厂的污水大多在远大三路附近排放,而这个地方和马路对面,就是最初发现刺鼻气味的地方。记者在污水排放口发现,两边植物的枯萎程度最为严重。

  接到居民的反映后,黄花镇安全综合监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迅速展开了排查。该中心主任汤智慧表示,他们将排水口附近下水道留泥井盖都打开,并没有发现刺鼻气味。“环保局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在刺鼻气味最浓的地方都进行了取样。”汤智慧说,检测结果确定刺鼻气体是氨气。为了降低氨气带来的不良影响,他们调遣了三四台洒水车进行喷洒,对空气中的氨气进行了稀释。到10日上午10点左右,气味已经大部分散去。

  谁在偷排氨气?汤智慧介绍,通过调取附近监控视频发现,初步估计是过路车辆偷排氨气。但因为事发地附近两个监控摄像头距离较远,当时又是在凌晨,无法看清车牌和车辆型号。通过对附近居民的调查走访,也没人表示看到过有车辆排放。对此,长沙县环保局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文站长也证实,这股刺鼻的氨气应该是有人在偷排。

  “我们将在附近增加一些摄像头,还会竖立一块‘倾倒化学残留品将追责追刑’的牌匾。”汤智慧说。

  记者还从黄花派出所获悉,警方目前正在追查偷排车辆。

  延伸阅读

  偷排氨气已涉嫌违法

  大多数人对氨气比较陌生,并不太了解氨气的危害。它是有毒气体吗?对身体有何危害?偷排氨气是否触犯法律?

  氨气是不是有毒气体

  属有毒气体,需专业排放和运输

  氨气极易溶于水形成氨水,呈碱性,氨水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当大量氨液氨溶于水后,水体中氧离子降低,PH值升高,分子氨还有较强的毒性,会腐蚀鱼鳃组织,造成鱼的呼吸障碍,严重时会导致鱼窒息死亡。氨气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确定的有毒气体,而氨水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被确定为碱性腐蚀品,属于危险货物。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条例,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证照。

  氨气通常以液态形式储存和运输,当液氨专用车罐体内的压力过高时,容易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危险,需要到专业从事具有相关排放设施、排放处理设备的生产销售厂家,或者使用液氨的厂家,进行排放减压,其过程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一些人为了省钱、省事,很可能找个僻静处就任意排放。

  氨气对身体有何危害

  刺激皮肤组织,严重可致人死亡

  氨对接触的皮肤组织都有腐蚀和刺激作用,可以吸收皮肤组织中的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细胞膜结构。氨的溶解度极高,所以主要对动物或人体的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常被吸附在皮肤黏膜和眼结膜上,从而产生刺激和炎症。可麻痹呼吸道纤毛和损害黏膜上皮组织,使病原微生物易于侵入,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氨通常以气体形式吸入人体,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

  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咳嗽等症状,有时还伴有头晕、恶心、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若吸入的氨气过多,导致血液中氨浓度过高,就会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的停搏和呼吸停止,危及生命。

  偷排氨气是否犯法

  涉嫌违法,可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刑

  记者搜索发现,偷排氨气的事件并不多见,大多以罚款解决,严重的可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刑。2011年2月,云南安宁两男子就因为偷排液氨获刑。2010年5月中的一天,从事液氨运输的雷某在发现槽罐车内气压过高,因天气炎热,如不及时排压将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节省到正规排压点排压的费用,雷某指使同伙吴某把车开到当地一个村庄的小河边,用橡胶水管将液氨偷偷排放到河内,以减少罐体的压力。闻到异味的村民及时赶到并阻止,随后报警。事发后第二天,排放点沟渠附近196户农民的农作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还有1户农民鱼塘里的鱼出现死亡现象。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两人明知液氨属于有害、有毒物质,不能任意排放,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遂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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