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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或副职出庭率要达两成
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年内首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建议或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10件以上的,不得少于2件。换句话说,行政负责人出庭率在两成左右。
当然,出庭硬指标并非“一刀切”。实际操作中,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可以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也可以由分管涉诉业务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出庭。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应当限定为一般代理;同时,须委托本机关涉案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应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建议行政机关予以纠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和案件当事人。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此外,人民法院受理的由市、县级政府应诉的民事案件,以及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