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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45岁的吴某某,系衡阳县无业人员。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间,吴某某窜入桃江县,虚构自己在南华大学当教师的身份,人脉关系广,可以帮毕业的大学生找工作等虚假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和李某父女俩共计16万元,骗取胡某某和胡某父子俩共计13.5万元,骗取刘某某7万元,骗取胡某明1万元,累计骗取上述6名被害人现金3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身份的手段,获取他人的信任,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吴某某自动投案,且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退还了被害人部分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