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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今年五一过节时喝喜酒,在喝了几大杯白酒后仍然坚持驾车,由双峰县开往长沙,在途经沪昆高速一匝道时,因酒后头脑不甚清醒,导致车辆与左侧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在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经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并送往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后,鉴定当事人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5mg/100ml,已经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王某赔偿了损坏公路设施的全部损失。
5月28日,双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法律,最终做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