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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统计是经济工作的基础。科学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依据和基础。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研究统计工作一次以上。要建立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统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鼓励统计部门争创一流的长效机制,每年开展统计工作考核。要将乡镇(街道)和部门统计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分值应参照市级标准确定。
《意见》指出,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在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中用于统计工作的人员编制只能增加、不得减少。乡镇政府(街道)应依法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岗位。各部门、各产业园区、各企事业单位也必须依法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指定统计负责人。
《意见》明确,要保证统计工作力量。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统计力量,在人员编制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到2016年底,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及其二级事业机构的人员编制总数要在2014年底的基础上增加2-3名。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要明确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要明确一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国家级产业园区要配备3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省级产业园区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
《意见》强调,要保障统计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包括大型普查、专项调查以及有关统计信息化建设经费据实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特别是乡镇(街道)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重大普查经费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人平一元以上的标准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若有不足,县市区财政应予适当补助。
《意见》要求,要保持统计人员稳定。乡镇统计员一般应稳定3年以上,并持证上岗,工作调整应征求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整,要在10日内告知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县市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整,要在10日内函告市统计部门。
《意见》指出,要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市统计局每两年对乡镇(街道)和部门统计人员开展一次以上的集中培训,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每年对新入统“四上”企业统计员开展一次以上的集中培训,培训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安排。人社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部门统计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相应岗位工资。
《意见》指出,要加大统计干部培养。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干部的培养。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向组织部门积极推荐业绩突出的乡镇(街道)统计干部。
《意见》要求,要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市、县统计局要强化对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和规范,规范统计标准使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立项、统计调查活动、公布统计数据。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报批、统计数据采集、统计数据报送、统计数据发布等制度,进一步提升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意见》强调,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等制度。要切实加强对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品零售额、城乡居民收入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匹配性和科学性。
《意见》强调,要强化监督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市、县统计局要大力开展统计巡查、工作督查、质量核查、执法检查,加大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对统计工作实施监督,依法依规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