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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李某均为益阳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夫妻两人来到汝城县,准备盗窃别人钱财。夫妻俩在县城租了一间房子作为作案场所,到某宾馆开了房间以便于日常居住或躲避被害人的追查。
2014年8月5日上午8时许,姚某在街上招揽到一名中年男子,在和男子一起回出租屋的路上,姚某偷偷的给李某打了个电话。在出租屋内,姚某以方便“按摩”为由让男子脱掉外套和随身物品一起放在床头柜上,自己则坐在旁边按摩男子肩部。几分钟后,李某悄悄进入房间,从男子的包中盗得现金2万余元。得手后,李某偷偷溜出房间并给姚某打电话,姚某听到电话铃声后随即找借口要男子和自己一起离开房间。之后,姚某和李某到宾馆房间汇合,由于此次盗窃数额较大,俩人当天下午就离开了汝城。2014年9月,姚某和李某再次来到汝城,用相同的方法共计实施盗窃5起,盗得现金4万余元。
2014年4月17日,姚某在汝城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27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姚某和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