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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细则提出,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外,规范性文件创设事项还不能进入以下11个“禁区”:一是强制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估、认可等;二是市场准入主体、条件、标准和程序;三是税和非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减交、免交、缓交;四是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五是民事、商事规则;六是限定管理相对人购买指定的商品、接受指定的服务;七是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企业、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地产品输往外地;八是依法应当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依法应当由社会自律、市场调节的事项;九是对其他机关、组织授予行政管理权;十是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十一是不应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等名称,但不能使用法规范畴的“条例”。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