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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共42条,涵盖非遗的认定、保护,非遗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与责任,各类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即日起至7月15日前,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传真(0731—89990714)或电子邮件(邮箱:164041825@qq.com)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建议。
在对非遗的保护方面,《意见稿》明确,对非遗资源丰富集中且保存较完整、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地域,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对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意见稿》明确,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定期考核传承情况;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代表性传承人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经专家核实,相关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善的,取消相关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向社会公告,重新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学术研究等活动;向他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取得上述活动相应的报酬;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以及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此外,《意见稿》还强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保护基金、资助专题博物馆和传习所建设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学校、科研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