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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长沙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上调为4.0元/平方米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陈月红 张学辉 苏若鸣 编辑:刘飞越 2015-06-30 08: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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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长沙市民注意了:从7月1日起,市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由现行2.07元/100计租分调整到4.0元/平方米。这是16年以来的首次调整。 今年内,市民驾车沿西三环经梅溪湖国际新城行驶,将可从隧道通过。

  本报6月29日讯 记者今天从长沙市发改委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长沙市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由现行2.07元/100计租分调整到4.0元/平方米,砖木和简易结构住房9折。其中,领取低保金的租赁户,租金按调整后租金标准的5折计算。据悉,这是近16年以来的首次调整。长沙目前住宅类的直管公有住房62万平方米,由13100户居民租赁着。

  【为何调】

  租金过低导致维修费用不足

  过低的租金标准已严重影响了长沙市直管公有住房的正常运营。目前直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是按2.07元/100计租分的标准执行,该标准执行至今已16年,不符合当前物价水平。此外租金标准过低,导致直管公有住房维修费用的严重不足,只能对房屋进行日常性简单维护及应急性抢修、抢险等,不能充分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给租户的生活质量造成较大的影响。

  计租办法不合理。据介绍,由于百分计租办法过于复杂,计租过程中要计算房屋结构、新旧、地段、朝向等多项因素和承租人本人的各项因素一起按百分计算,计租过程中人为干扰的因素较多,经常出现同类房屋不同价格的现象。

  成本与价格严重倒挂。根据长沙市发改委成本调查队对长房集团直管公房2012年运行成本的监审报告,直管公有住房租赁成本为4.55元/平方米·月;考虑公司负担历史遗留人员费用情况下,直管公有住房租赁成本为5.79元/平方米·月。

  此外,租金标准与市场租金标准严重背离,导致投机经营现象严重。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统计,到2015年6月该市主城区二手住房挂牌租金平均约为16.94元/平方米·月。直管公有住房基本处在城市中心,一般都交通便利、生活比较方便且租金标准低廉,与市场租金标准差价较大,利用直管公有住房擅自转租、转让、改造经营等投机经营现象日趋严重。

  【如何调】

  领低保的租户租金按5折计算

  据相关规定,长沙市发改委成本调查队对长房集团直管公有住房运营成本进行了审核,并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1日对该市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作出调整。

  如何调整?据长沙市发改委党委委员、总经济师熊景业介绍,改革了直管公有住房的计租方式,由原来的百分制计租改为按使用面积计租。

  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现行2.07元/100计租分调整到4.0元/平方米。其中:砖木和简易结构(即没有卫生间和厨房的),住房按9折计算。

  增加的租金支出对租户影响较小,长房集团直管公有住房租户,户均租赁面积一般为45平方米左右,本次租金标准调整后,每户每月增加支出约90元,根据长沙统计网《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资料,2014年该市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6826元,按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每户2.9人计算,月均家庭可支配收入为6720.75元,增加居民家庭支出约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34%。

  本次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对弱势群体有保障措施。据熊景业介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承租人,所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的房屋租金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的5折计算。

  释疑

  长沙有多少人租住直管公房

  直管公有住房,是指政府公有房屋管理部门所有的公有房地产和管理的托管房地产及代管房地产,包括解放时没收、代管、接收、改造的各类私有、公有房地产以及解放后逐年新建和扩建的公房。通过政府行政指令,直管公有住房被租赁给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使用,收取租金并担负维修任务,改革开放后,非住宅类直管公房允许进入市场化运作。2004年,长沙市委、市政府授权长房集团对全市直管公有住房进行经营管理。

  长沙市直管公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据介绍,由于城市建设、征收等原因,长沙市直管公有住房面积由最初的120万平方米缩减到目前的8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有2200栋、总面积达62万平方米。目前,这62万平方米的直管公有住房,由13100户居民租赁着,据悉,他们也是此次租金标准调整涉及的对象。

  哪些人可以租住直管公房

  “要把直管公有住房提供给那些真正需要的居民住。”熊景业表示,此次调整后,对不符合承租人资格的租赁者,将可按市场价格标准收取租金。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在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该市住房保障部门分配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通知》提出要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

  《通知》要求,以家庭为单位(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一户家庭只能承租一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后,仅限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不得质押、转租、分租、转借等。经审核不符合租赁资格的,应腾退原租赁房屋或与产权及管理单位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标准,如果承租人拒不退房或不按市场化标准缴纳租金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 陈月红 通讯员 张学辉 苏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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