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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市处理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长证办函[2015]2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长沙市实际,长沙市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近日印发了《长沙市处理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并在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了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
《细则》要求,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三先三后”的原则,即先证后税(费)、先证后诉、先证后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宜粗不宜细的原则。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合力解决房产办证遗留问题。《细则》从处理原则、处理对象、主体确认、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消防整改、税费征(追)缴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处理对象
本次房产办证遗留问题的处理对象是指本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有全部或部分国土与规划报建手续,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投入使用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2.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经市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3.国有土地征收的安置用房;
4.企、事业单位自行建造的房产。
经市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按照遗留问题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房屋。
申请主体确认
(一)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二)项目建设单位已注销或吊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区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社区、街道代为申请。
(三)项目合作建设的,合作一方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且无承继单位的,由其他续存的合作方作为申请主体。
(四)行政、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由其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建设单位(撤销、合并、破产等)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对纳入房产办证遗留问题的项目,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需公告的除公告时间),并将完成情况反馈至市处遗办。
截至2015年5月,长沙市共完成房产办证遗留问题项目27个,为144栋共计19356户办理了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