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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以朱某某为首的耕牛盗窃团伙,在桂阳、嘉禾等地疯狂作案23起。其中,朱某某参与盗窃16起,数额达223410元,邓某某参与盗窃4起,数额达78440元;张某某参与盗窃3起,数额达19220元。邓某某销赃耕牛19起,数额达195960元,已达到情节严重。
经查明,邓某某系永兴县的牛贩子,因其外甥李某某(已判刑)系该盗牛团伙的成员,故而参与收购该团伙盗窃的耕牛。在销赃过程中,邓某某见偷牛的收益更高,因而他也参与盗窃耕牛,并将盗窃来的耕牛予以销赃。邓某某因参与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