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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2014年底的一天,株洲县渌口镇某村举行村委会成员海选,镇上干部提着选票箱挨家挨户上门收集选票时,被告人刘某等人认为村上账务没有搞清楚,不能进行选举,于是为了破坏这次选举,刘某带领五六个村民来到选举现场抢票箱及收集的选票。接到出警电话的公安干警胡某到达现场后立即拿出手机对刘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摄像取证。刘某抢完票箱后,发现胡某摄像取证,便冲到胡某面前,要求其交出手机删除影像,还将警察推到在地。胡某在起身整理衣服时不慎露出随身携带的值班手枪,刘某随即宣称公安人员掏枪打人,造成混乱,并带头去抢胡某的手枪以及拍摄有其抢票箱视频的手机。
在刘某的煽动下,该村一些不知情的村民围住出警警察胡某开始抢枪和手机,现场一片混乱。后刘某及几位村民等人一直挟持胡某到下午2点多,要其交出拍摄视频的手机,在镇政府领导多方做工作以及公安出动大量警力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才解除对胡某等民警人身自由的限制。
株洲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