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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子生”误入歧途盗窃 宁乡检察开导教育不起诉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赵婵娟 编辑:刘飞越 2015-07-16 17: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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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宁乡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小军涉嫌盗窃摩托车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宁乡县检察院检察员与小军谈心。)

  红网长沙7月16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赵婵娟)“现依法对未成年人小军(化名)作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六个月。”7月14日上午,宁乡县检察院检察员欧海霞、助理检察员周乾宇组织对小军涉嫌盗窃一案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听到这个决定后,异常紧张的小军轻轻地舒了一口气。
  
  “尖子生”结识不良青年 盗窃摩托车挣钱
  
  小军今年16岁,系一名在校高中生,平时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在全班前5名,有时甚至排名全班一二名,是全班学生公认的“尖子生”。今年初,小军跟社会上的几名不良青年结识,在他们的鼓动下一起“揽活”挣钱,在当地网吧、麻将馆等地方实施盗窃摩托车活动。
  
  很快,小军的异常表现引起了老师与家长的注意。今年3月2日,在家长和老师的规劝下,小军主动到宁乡县公安局白马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月26日,宁乡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小军涉嫌盗窃罪一案移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由助理检察员周乾宇承办。
  
  不能因一次失足否定一个孩子 宁乡检察院不起诉
  
  据周乾宇介绍,小军的案件情况并不复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以及对他的讯问中可以看出小军是一个聪明乖巧的孩子,如果因为一次失足否定他,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非常残酷的。”周乾宇。
  
  为了能够更加了解、帮助小军,周乾宇多次深入到其所在的学校、社区,与小军本人,及其家长、老师、同学等进行谈话调查。
  
  原来,小军的父母已于2012年离异,小军与父亲一起生活,但父母的分开对其刺激很大,他因此无心上学而休学一学期。父亲是一名保安,工资低,家庭经济压力很大。小军曾向父亲要钱交学费,但父亲手头没钱,他转而向母亲要,母亲也没有给他。在这种情况下,小军感到异常灰心,逐渐便有了自暴自弃的行为。
  
  谈到这段经历,小军说:“和别人一起实施盗窃,一方面是可以搞点钱花,另一方面是报复父母,可是我没有想到会犯法,我真的很后悔。要是我有了案底,怕以后读书都受到影响,其实我一直很向往读大学。”
  
  据周乾宇介绍,小军所盗窃的摩托车均未销赃,并交由公安机关退还给了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后,宁乡县检察院公诉科对小军作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六个月。
  
  宁乡检察院成立未检工作组 保护未成年权益
  
  小军的案件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但宁乡县检察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脚步并不止于此。该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小组,并让具备一定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知识的干警办理此类案件。
  
  2013年至2015年6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未成年犯罪刑事案件80件12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32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处理18人。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宁乡县检察院注重家庭、学校、司法三位一体保护,做到一般预防和再犯罪预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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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则对该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条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未成年人的身份情况并不能使其免除刑事处罚,也不会一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起诉,并且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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