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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肖某(已判刑)系朋友关系。肖某每次盗窃摩托车后便要求夏某帮忙代为销售,夏某见有利可图,欣然应允。
2014年9月18日凌晨6时许,肖某将从汉寿县城某社区盗得的一辆价值1400元的红色本田摩托车,交给夏某代为销售,夏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售,事后付给肖某1000元。
经侦查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夏某先后将肖某盗窃的5辆摩托车销售,从中非法牟利1600元。
破案后,夏某所销售赃车均被追回并发还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