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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编辑:刘飞越 2015-07-23 14: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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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敏)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在省政府官方网站联合发布《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资金杠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节能专项资金设立时间为3年,如确需延续,应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节能改造项目(不涉及节能生产环节),包括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办公照明设备、中央空调系统、综合电效节能改造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等。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一定标准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原则上,项目的执行期(自项目批复至项目完工)不超过1年。

  办法规定,节能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已经拨付的予以收回,且在2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截留、挤占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节能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的;其他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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