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7月23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 实习生 朱艳梅)2013年12月,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对长沙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长沙下放45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文件实施一年多来效果如何?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改革中又存在哪些问题?7月21日,湖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发布该《决定》的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告认为是“一次很成功的改革探索”,“取得的经验值得在全省推广”。
权限下放落实率100%,省市双方均反映良好的占91.1%,长沙市提出的“行政审批效率整体提速50%”的目标圆满实现,为省会城市长沙的发展增强了活力,在简政放权方面形成了示范和带动效应。
权限转移过程平稳 转移后运行情况良好
为推动长沙市率先发展,发挥省会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全省发展整体竞争力。2013年12月,湖南向长沙下放45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4项,非行政许可事项3项,其他管理事项18项;直接下放24项,委托下放21项。涉及发改、工信、住建、司法等18个省直单位。
去年9月开始,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启动对《决定》实施情况评估工作,通过征集自评报告、走访部分单位、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等,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发现,《决定》出台后相关省直部门和长沙市认真贯彻,权限转移过程平稳,转移后运行情况良好。
湖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梁志峰介绍,相关省直部门通过与长沙市对口部门签订协议、提供培训服务、做好后续工作等方式,确保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实施。例如,省畜牧水产局与长沙市局签订《行政审批项目授权委托书》,对放权相关工作严格约定;省环保厅对部分列入下放事项但同时亦属省级立项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问题,与省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主动衔接说明,避免办事单位在立项环节因管理部门层级等不尽一致而出现耽搁延误问题。
梁志峰认为,省级管理权限下放积极效应明显,既有助于推动省直部门权力观念变革和职能转变,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又对全省简政放权工作形成了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也为下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创造了可复制的经验。
权限100%下放 长沙行政审批效率整体提速50%
“45项管理权限下放到市级后,一个最显著变化是‘办事效率’明显提高,达到了放权的预期目标,便民效益显著。”梁志峰介绍。
例如,原由省国土部门办理的用地预审项目承诺期限为13个工作日,长沙市为4个工作日,办理期限缩短69%;市畜牧水产局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上由20天缩减为10天,提速50%;市环保局基层项目单位与审批部门前期沟通环节更加顺畅,原省厅的审批时限60天,但市行政审批政务窗口审批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提速75%以上…………
梁志峰认为,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有助于推动省直部门权力观念变革和职能转变。省直部门下放权力的同时,对自身职责与功能定位有新的思考。很多部门认为权限下放有利于省市两级对宏观、微观管理的合理划分,使自身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加强对全省业务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监管。
“省级管理权限下放作为一项全新的探索,改革进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梁志峰举例,主要表现在个别省直部门对放权在思想上仍不够解放,少数放权项目省市部门认可度相对较低,部分权限下放的配套性不够等方面。
评估报告认为,由于省市双方共同努力,权限下放工作落实情况良好,改革积极效应逐步显现。权限下放落实率100%,省市双方均反映良好的占91.1%,长沙市提出的“行政审批效率整体提速50%”的目标圆满实现。
或再下放一批 部分可推广的扩大到其他市州
梁志峰介绍,评估报告出来后获得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省长杜家毫的肯定性批示,省长杜家毫在批示中指出:“可考虑再下放一批并将部分可以推广的扩大到其他市州。”
实践证明,扩大省会城市长沙经济社会管理自主权,对于打造湖南发展龙头、提升长沙在全国区域经济格局中的竞争地位意义重大。当前,相比不少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湖南向长沙放权力度仍有差距。建议参照各省向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放权的经验,在财税、项目建设审批、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加大向长沙市下放省级管理权限的力度。
同时,将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试点向全省推广。建议在长沙试点的基础上,将更多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市州。积极向社会和市场“放权”。适宜交给市场的,建议取消审批权;适宜交给社会组织的,建议交给社会组织,而不是将权限下放到市州。
相关链接:下放长沙市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45项)
序号单位项目名称
1、省发改委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的核准;2.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的核准)
2、省发改委3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以上(含)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省发改委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城市桥梁、隧道项目的核准)
4、省发改委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1.不需要国家和省投资的城市桥梁和隧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不需要国家和省投资的日调水50万吨以下城市供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5、省经信委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6、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管理
7、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权限
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审批
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个人筹资标准的确定
10、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承办)权限内集体建设用地许可(四公顷以上集体建设用地)
11、省国土资源厅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长沙市域范围内由省进行的用地预审)
12、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承办)长望浏宁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审批权
13、省环保厅区域环境治理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14、省环保厅除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外,本区域范围内学校、实验室、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监狱等教育、卫生、民政、司法等公共服务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5、省环保厅食品、农产品加工、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不含线路板)、医药品的混装制剂、城市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行业环评审批
16、省环保厅省级以上(含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核心景区内投资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核心景区外投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开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1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立项(非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1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立项(非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标识(一星级)
2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立项(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招投标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
22、省交通运输厅出租车续牌审批
23、省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承办)新增出租车运力审批
24、省水利厅权限内取水许可(提高日取地表水总量审批控制量至20万方)
25、省水利厅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符合湘江干流利用规划前提下的跨江线缆、涉水码头)审批
26、省水利厅权限内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扩大审核
27、省农业厅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28、省农业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29、省林业厅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30、省林业厅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31、省林业厅运输、携带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32、省卫生厅市属三级综合医院的校验权限,医学检验机构的执业登记和校验权限,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的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权限
33、省卫生厅甲类以下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
34、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市属三级医院病床编制审批
35、省工商局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冠“湖南”或“湖南省”企业名称、住所在长沙市的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含煤矿企业)核准登记管辖权
36、省工商局省级新闻、出版等媒体单位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
37、省质监局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38、省物价局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39、省物价局城市自来水管网、管道燃气管网工程安装服务费及售价标准审批
40、省物价局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费收费标准审批
41、省人防办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2、省人防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43、省人防办单独修建人防工程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项目的人防质量监督
44、省人防办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人防质量监督
45、省墙改办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