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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公布6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罗玉良 编辑:周洁 2015-07-29 20:14:5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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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7月29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罗玉良)29日上午,长沙中院召开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长沙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并公布了6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廖代招、陈君泉、陈登清、杨元隆、吴远盛、曹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08年4月,被告人廖代招、陈君泉等人合伙成立长沙县闽乐豆制品厂,系个体工商户,生产腐竹。被告人廖代招、陈君泉、陈登清、杨元隆、吴远盛在生产腐竹的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的非食用原料硼砂和乌洛托品。被告人曹卉明知闽乐豆制品厂购买硼砂和乌洛托品是用于生产腐竹,仍将硼砂和乌洛托品销售给闽乐豆制品厂。所生产的腐竹绝大部分通过被告人陈登清经营的泰丰茹业批发部,销售给其他批发商,造成大量有毒、有害的腐竹流向市场。
  
  【裁判结果】长沙县法院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人廖代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被告人陈君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3、被告人陈登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4、被告人吴远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5、被告人杨元隆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6、被告人曹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陈登清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二、被告人朱忠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朱忠民以每公斤2元左右的价格,多次向浏阳市普迹镇养猪户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牲猪,拖回家中附近的一废弃的房屋内,除去毛和内脏等,然后以每千克6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1250公斤。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朱忠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忠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朱忠民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被告人周申文、张果成、毛立初、熊春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申文伙同于平辉(另案处理)租赁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一废弃厂房,从被告人张果成等人处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雇请被告人毛立初、熊春花夫妇使用亚硝酸盐、工业盐、胭脂红、焦糖色等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的添加剂加工熏制腊肉。期间,张果成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2000余公斤后,明知周申文用于制作腊肉,仍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销售给周申文,销售金额1万余元。周申文及于平辉将所制作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肉一万余斤以每斤10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销往长沙县、广东省等地。
  
  【裁判结果】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人周申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被告人张果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3、被告人毛立初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4、被告人熊春花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周申文、张果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被告人杨月平、孙小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被告人杨月平以每斤1.2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孙小伍处共购进各类热死、病死以及和其他死因不明的死鸡740余斤,而后加工成腊鸡对外销售。其中以每斤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20斤。经媒体曝光后,2013年11月26日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从被告人杨月平处扣押了剩余的腊鸡62斤及死鸡515斤。经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扣押的鸡属于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裁判结果】宁乡县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月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孙小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杨月平、孙小伍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被告人黄立祥、贺应安、喻献忠、罗建祥、任志锦、李勇、邓华江、付国强、晏兰芝、戴建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3年8月,被告人黄立祥在家自建冷库,从被告人邓华江、李勇、付国强等人处以每斤4到4.5元的不等价格向外收购使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麻醉飞镖注射器射杀的毒狗。其中向邓华江、李勇、付国强收购40余只。黄立祥将收购的被毒杀的死狗进行脱毛处理并冷藏,以每斤5.2元至5.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贺应安。贺应安收购后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喻献忠4000余斤,销售给被告人任志锦1000余斤,销售给被告人罗建祥2000余斤,销售给被告人晏兰芝500余斤,销售给被告人戴建良300余斤,均再加价对外销售供人食用。
  
  【裁判结果】宁乡县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人黄立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被告人贺应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3、被告人喻献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4、被告人罗建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5、被告人任志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6、被告人李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7、被告人邓华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8、被告人付国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9、被告人晏兰芝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10、被告人戴建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黄立祥、李勇、任志锦、喻献忠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被告人陈秀伟、邱凡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邱凡玉自2013年正月初三开始,以每斤2元的价格收购等外鸡(即身体有残疾或体型较小的鸡),其中杂有死因不明的死鸡,其将其中的活鸡卖出一部分,卖不出的等外鸡和死鸡则放入冷冻库中。2013年9月至11月,邱凡玉明知陈秀伟从事腊鸡熏制,以每斤1元多的价格将鸡肉销售给被告人陈秀伟。被告人陈秀伟收购这些未经检疫、检验、死因不明的鸡肉后,将其中一部分加工熏制成腊鸡,以每斤4-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10-120斤。2013年11月26日,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被告人陈秀伟家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并扣押死因不明的鸡1974公斤,腊鸡236公斤。
  
  【裁判结果】宁乡县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人陈秀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被告人邱凡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陈秀伟、邱凡玉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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