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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未聘律师 当庭请求拘捕对方代理人

来源:红网 作者:曾永红 编辑:王娉娉 2015-08-05 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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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8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曾永红 实习生 刘艺扬)“对方代理人对我当庭栽赃,请求法院拘捕对方两名代理人。”8月4日,上诉人长沙真善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善美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公司”)在湖南省高院对簿公堂。法庭调查进行到一半时,真善美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突然向法庭提出上述请求。

  今年5月,长沙中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选择上诉。8月4日,该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

  不懂法律也未聘请律师

  法庭调查前,审判人员核实出庭人员身份,李某指着身边的女子询问“我可以让她坐我旁边吗?这是我公司职员,不需要授权吧?”在被告知需要盖有公司公章的委托协议时,李某才作罢。审判长询问李某是否有代理人时,李某称“我没有学过法律,但我讲道理。”此案的一二审中,李某都没有聘请律师。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牛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对于真善美公司的罚款扣款,属于合同纠纷,认为应当另案起诉。

  “对方代理人提交的证据都不真实,对我当庭栽赃,请求法院拘捕对方两名代理人。”公牛公司代理人的话音刚落,李某突然提高声调,向法庭提出上述请求。

  审判长示意李某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表示法庭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发现问题,会依法处理。

  口音太重,法官当翻译

  双方平复情绪后,庭审继续进行。在之后的庭审中,李某先后两次对公牛公司代理人的陈述不满,认为对方代理人又在法庭上对其栽赃,请求法庭拘捕对方两名代理人。审判人员再次提醒双方发表言论要注意讲证据。

  记者注意到,因李某讲话有较浓的口音,公牛公司的两名代理人均来自浙江,李某发表的辩论意见需要法官转述才能听懂。当李某第三次请求法庭“拘捕对方代理人”时,公牛公司的男性代理人将头转向自己的伙伴,掩着嘴笑了起来。

  法庭辩论后,审判长主持双方调解。李某表示同意调解,公牛公司代理人表示,在不继续签订代理协议的前提下参与调解。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合议庭表示将继续主持调解,或择期宣判。

  案情:合同到期引发诉讼

  2010年末,真善美公司与公牛公司签订2011年50万元的销售合同,当年超额完成。2012年合同签订销量为120万元,同样超额完成。从2014年开始,公牛公司改变代理制度,由地级代理制转为县级代理制。2013年12月31日,真善美公司与公牛公司的协议到期,双方未续订合同,纠纷由此产生。

  今年1月份,真善美公司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牛公司返还原告罚款扣款31.34万元;赔偿直接及可预期损失219.1万元;名誉、信誉损失费50万元及维权、咨询、交通、取证费10万元,合计310.44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停止垄断侵权行为,恢复原告长沙地区唯一合法经销权。

  今年5月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真善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观点

  因市场品牌、宣传是双方共同投入,被上诉人与经销商的关系已不是普通的合作关系,经销商已自然入伙,被上诉人要进行合理补偿后,经过双方同意后才能断绝往来。被上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割市场造成己方巨大损失。

  被上诉人观点公司面临的市场区域是全球范围的,就算在长沙范围都达不到一半以上的占有率,不符合《反垄断法》对于垄断的认定。上诉人提出的返还罚款扣款,赔偿直接及可预期损失等诉讼请求,这是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根据一案一诉的原则,建议上诉人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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