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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该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首先应当由其家属或者监护人负起看管和医疗责任;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精神病人家属往往无力或者不愿意履行监管与医疗义务,导致大量精神病人得不到及时治疗,有继续危害公共安全与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性。
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使之尽快得到治疗康复回归社会,国家有必要对这类人群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并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
近两年湖南法院受理强制医疗案件157件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强制医疗案件157件,受理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决定案件18件。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132件,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13件,驳回强制医疗申请5件,驳回解除强制医疗申请2件,审结强制医疗复议案件4件。
据湖南高院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新闻发言人、新闻信息网络处处长李宇先介绍,从近两年全省法院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被申请人大多为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病人,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二是被申请人的危害行为多为暴力性人身侵害,手段较残忍,且侵害对象多为亲属或邻居。三是危害行为随机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被申请人大多为成年男子,部分被申请人缺乏有效监管,流浪社会,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威胁。
李宇先表示,在强制医疗案件审理过程中,全省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审理,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对所有刑事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法院均依法组成合议庭。除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情形外,所有刑事强制医疗案件均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认真审查关键证据,确保决定公正客观。不仅审慎审查鉴定意见等有关书面材料,同时依法会见被申请人,亲身观察被申请人的言谈举止、思维活动,对其精神状态进行正确的评估,对其是否确实患有精神病、是否应强制医疗作出客观的评价,做到该强制医疗的要强制医疗、不该强制医疗的不医疗。
充分保障被申请人及家属辩论权等合法的诉讼权利。
目前,在强制医疗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的强制医疗费用分担及救助机构未做明确规定,导致强制医疗决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审判人员缺乏专业的精神病医学知识,只能通过审查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部分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推脱监护义务,解除强制医疗程序难以启动。
湖南法院刑事强制医疗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申请人李运平强制医疗案件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李运平做梦梦到自己母亲的死是因为父亲,遂想将父亲杀死。2014年3月25日中午,李运平从厨房拿了一把柴刀走到父亲李秋生的卧室内,持柴刀将李秋生杀害。当晚民警在李运平家将李运平抓获。2014年4月9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运平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疾病期且仍有暴力风险,实施危害行为时丧失了辨认力及控制力。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李运平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剥夺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李运平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对精神病人李运平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李运平予以强制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案例二:驳回被申请人张姣娥强制医疗决定案件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张姣娥与前夫肖继荣于1987年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1月23日早上,被申请人张姣娥与肖继荣争吵后,趁肖继荣外出之际,从自己居住的房屋的楼梯间下面经常存放农药的地方拿了一包使用后剩余的除草剂,将该除草剂倒了一部分在肖继荣所煮的饭里。肖继荣当天中午回家吃饭时,发现所煮米饭不正常未予食用。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张姣娥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7月10日上午,被申请人张姣娥来到其弟妹梁金凤家,吃了梁金凤做早饭准备的菜和香瓜,遭梁金凤的训斥。张姣娥怀恨在心,趁梁金凤不注意之际,向其家的茶水中投放农药。梁金凤饮用茶水后,出现肚子痛、头晕等症状。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张姣娥已被送往湘阴县精神病医院治疗。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张姣娥强制医疗。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张姣娥强制医疗的申请认定张姣娥以投毒方法故意杀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张姣娥连续两次投毒,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但申请人没有提供张姣娥在他人饮食中所投放物质的鉴定结论以及该物质毒性的鉴定意见,故认定张姣娥以投毒方法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张姣娥的暴力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证据不足。张姣娥虽经鉴定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其监护人应严加看管和医疗。代理人提出张姣娥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驳回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张姣娥的强制医疗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案例三:解除被强制医疗人王智强制医疗案件
【基本案情】2013年2月4日,被强制医疗人王智因患精神分裂症,用水果刀刺中其父亲王集飞致其死亡。2013年6月18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强制医疗人王智强制医疗的决定。经过强制医疗,耒阳市精神病医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王智精神症状基本消失,情感反应协调,意志行为正常,自知力恢复,临床获痊愈疗效,无危险性,社会功能存在,个人生活能自理,建议解除对王智的强制医疗措施,并出具了关于解除王智强制医疗的意见书及诊断评估报告。案件审理过程中,耒阳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在强制医疗机构耒阳市精神病医院会见了被强制医疗人王智,并向主要对王智进行治疗的二位医师就被强制医疗人王智的治疗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强制医疗人王智经过强制医疗,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申请人的申请成立,但其家属还应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依法决定对被强制医疗人王智解除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人王智的亲属应对其严加看管和继续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