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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1日获悉,这是今年以来湘乡市发出的第一份旨在保护家庭婚姻纠纷案件领域中,女性免遭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刘某家住湘乡市昆仑桥街道办事处。今年7月,她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依法对自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刘某诉称,结婚7年以来,丈夫陈某经常对自己拳打脚踢,还多次骚扰自己和家人,让她感到恐惧。为证实自己的话,刘某向法院递交了法医鉴定、派出所问话笔录等基本证据。
法院审查后认为,刘某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遂裁定自生效后六个月内,禁止陈某殴打、威胁刘某;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裁定书明确告知,被申请人陈某若违反禁令,法院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兵辉告诉记者,“对于受害者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一把‘保护伞’,对于施暴者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同时,他提醒,“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申请到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注意保留证据。去医院治疗时,应将病历、X光片、受伤部位的照片等全部保存下来。另外,施暴者的保证书、威胁短信以及村、居委会的相关记录等,也要注意保存。这些都可以作为法院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从而依法发出‘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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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
当受害人掌握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遭受家庭暴力威胁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等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供法院调查。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讼前、诉讼后提出。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三十日,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确有必要并经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