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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小学不再收取午休费 此前每学期5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侯勇 编辑:曾小颖 2015-08-19 08:29:4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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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岳阳站8月19日讯(分站记者 侯勇)即将到来的新学期,学费再次成为家长们最关心的话题。8月18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等联合公布了《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公办幼儿园收费、中小学及大中专学校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如果你遭遇了乱收费问题,可拨打价格举报热线12345进行举报。

   【亮点一】

    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三大项

    收费较低,管理规范是家长亲睐公办幼儿园的首要因素。根据《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执行的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园保教费为550元/月,市级示范园为480元/月,县级示范园为380元/月,住宿费分别为每月200元、180元、150元。”市发改委物价收费科科长李平介绍,伙食费则实行备案制,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伙食费为每月270元,含二餐一点心。

    根据新规规定,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公立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亮点二】

    中小学将取消午休住宿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

    您的孩子如果在读中小学,那么午休住宿费不用再交了,高中收费有也有新标准。市发改委物价收费科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和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后,不得强制学生在中午离开学校。

     “今年的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中,午休住宿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50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最高每天每生不超过30元,而目前省里已要求统一取这两项收费项目。”李平介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可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与此同时,新规还规定,补办毕业证(学位证)最高不得超过每证50元,校园卡(一卡通)最高不得超过每卡20元,其他卡证如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等,最高不超过每卡证10元,校徽最高不得超过每枚4元。

    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军训的,可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每人每套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军训服装费。此外,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费,由学校按“保本不赢利”原则确定价格,由学生刷卡消费。

   【整治】

    幼儿园10类违规收费行为将受重处

    重点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乱收费

    市民遇到违规收费行为怎么办?《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幼儿园不按规定审批收费或备案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收取书本费或教材费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的;强制收取保险费和重复收取保险费的;强制统一代购幼儿用品的;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报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对于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将重点治理中小学校违规补课乱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乱收费,各地对不符合规定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紧盯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同时,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严格查处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以招收特长生为名乱收费的行为,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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