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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8月26日讯(记者 李勇 通讯员 罗娜 马超波)记者今天从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黎建(正处级)受贿一案,于近日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裁定。
2015年4月24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黎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受贿合计人民币518.49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黎建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