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专家解读四类特赦罪犯:民事赔偿仍需履行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杨洁 2015-08-31 09:08:21
时刻新闻
—分享—

  本报8月30日讯 国家主席习近平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将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那么湖南将如何实行?为此本报记者采访法律专家替您解答。

  特赦后还需各部门跟进

  8月30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湖南省高院了解到,目前高院还没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长沙一基层法院负责减刑假释的法官介绍,从1975年到现在40年中没有适用过特赦制度,需要相关实施细则来对照,不仅包括法院这部分工作,还包括从监狱等刑罚执行部门到最终刑满释放各部门间的协调。

  湘潭大学法学院张永江博士介绍,特赦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容,具有教育感化功能,也有利于在押犯的教育改造。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地都有罪犯,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后,这些刑罚执行部门,将根据特赦决定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审核哪些人符合条件,然后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定。法院裁定后,刑罚执行部门就可以根据法院裁定书,按照相关程序释放犯人。犯人特赦以后,还需要社区、司法、民政等部门跟进,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除法律程序外,还有一些衔接的工作,比如对一些老年犯,还要采取安置措施,特别是其中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甚至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而对未成年罪犯不是一赦就不管了,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能够通过这次特赦接受法制教育,能够进一步树立遵守法律、遵守宪法的意识,更好地回归社会,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守法公民。

  特赦后民事赔偿仍要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以及湖南高院官方微信,特赦和大赦存在以下区别:

  特赦某些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因此,大赦的,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

  张永江介绍,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还是犯罪人,有可能构成累犯。并且特赦只是赦免罪犯的刑罚,他们仍然是犯罪分子,而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赔偿仍要履行。

  虽然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记者 虢灿

  链接

  四类特赦罪犯

  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释放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