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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破获“7·16”撞人致死顶包案 四“兄弟”全部到案

来源:红网 作者:潘锦 肖强 编辑:陶园 2015-09-01 18: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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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接受媒体采访讲述事发经过。

(肇事者接受媒体采访,讲述事发经过。)

  红网长沙9月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潘锦 通讯员 肖强)讲“道义”共商“顶包”,众“兄弟”同入监房。今天,长沙岳麓交警大队发布消息称,“7·16”交通撞人致死逃逸案已经破获,4名违法当事人全部归案。目前,长沙警方依法对此案中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杨某群实施刑事拘留,依法对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陶某、汤某斌、周某湘处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未带驾驶证开车撞倒人叫来“兄弟”顶包
  
  7月16日15时16分许,杨某群驾驶湘AD816*号轿车带着陶某、周某湘一同去星沙,行驶至岳麓区西二环东侧辅道望城人民医院望城坡分院路段时,撞上了正横穿马路的老人周某文。杨某群下车查看情况后扶起老人,并拨打了120。当要进行交通事故报警时,他犹豫了起来。
  
  杨某群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驾驶证还处在实习期内。于是,他对同车的陶某说:“我没带驾驶证出来,等下交警来了,会处罚我,你附近有熟人没有?帮我找个人来替一下。”陶某和杨某群是老乡,和同车的周某湘在同一个工地做事,都是做技术活的,想想都是自己人,陶某拿起电话打给了正在附近的同村老乡汤某斌,一番交待后要汤某斌带驾驶证迅速赶往现场。
  
  在汤某斌赶往现场的途中,一位热心群众打“122”报警称在西二环的东侧辅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有一名老人受伤。岳麓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恰巧汤某斌刚刚赶到,当民警现场询问时,汤某斌毫不犹豫地说:“是我开车不小心撞了人。”民警对现场情况做了记录,并依法传唤当事人到大队进一步接受调查,在随后的询问中,杨、陶、周三人均说自己是乘客,汤某斌则一直称自己是当事驾驶人。
  
  被撞老人身亡 “顶包”人慌了
  
  被撞老人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9日死亡,肇事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察觉肇事驾驶人对于事故的描述疑点众多,在调阅监控时发现,肇事车内并非如“肇事者”及乘客们所陈述的4个人,而隐约看到只坐了3个人,这多出来的一个人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
  
  办案民警不敢大意,进一步开展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一是再次仔细地核对4人的询问笔录,发现其中破绽;二是有意识地向汤、杨、陶、周四人讲解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常识,观察其反应;三是开展走访调查,寻找目击证人,查实事发时肇事车辆内的乘员及现场情况。随着民警调查深入,杨某群渐感压力增大,汤某斌也焦急了起来:本是帮朋友忙,没想到“顶包”顶到了“墙”上,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7月22日,杨某群深感事故责任重大,到长沙岳麓交警大队投案,陈述了交通肇事经过。之后,陶、汤、周三人自知办了糊涂事,先后投案自首,陈述“顶包”经过。
  
  交通肇事逃逸“顶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办案民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对“7.16”交通肇事案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杨某群因忽视安全驾驶、行经人行横道未让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长沙交警雷越介绍,杨某群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购置有30万额度的第三责任保险,虽其驾驶证尚处在实习期,但只要不找人“顶包”构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承担此次事故中的大部分损失,但构成逃逸以后,保险公司将会拒绝赔付。因肇事逃逸,杨某群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他不找人“顶包”构成肇事逃逸,可能面临的刑罚将是三年以下或者是缓刑。若不“顶包”替换,或是四人中有一人说“不”,陶、汤、周三人也不会糊里糊涂走进拘留所,事件的结局可能又会改写。
  
  相关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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