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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自2014年6月开始,长期沉迷网络赌博,身上的积蓄全部输掉后,为筹集赌资继续参与赌博,心生抢劫念头。2015年4月-6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四次在岳阳县新墙镇金来福大酒店、富庭宾馆以及岳阳县城关镇东海大酒店,采取蒙面持刀威胁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的方式,抢得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
接近一个半小时的庭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查明了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以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此次公开庭审活动,不仅给旁听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提高了旁听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以公正执法、阳光执法,展示了审判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