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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胡某调任信用社主任后,因与他人一起催收雷某在信用社贷款利息而与雷某结识,并了解到雷某母亲与自己是有来往的亲戚,两人遂认表亲。雷某在云南投资办矿以后资金周转困难,因暂时无法将贷款还上,遂找到胡某想用借新还旧的形式换据,并希望可以通过使用他人身份证冒名信用贷款。胡某在安排两位同事考察过雷某在云南的矿山了解其还贷能力后,明知雷某利用他人身份证冒名贷款,仍为雷某违规办理了贷款手续。截至2015年6月,雷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所贷款项仍有23万元未偿还。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雷某(另案处理)为获取信用社贷款,利用他人身份证到信用社冒名贷款数额较大,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胡某明知雷某冒名贷款仍利用信用社主任职务便利违法审批发放贷款数额较大,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