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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纪检干部活力
近年来,湘潭在开展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中,纪委书记考核“水土不服”现象日益凸显,考核结果与履职表现、履职与评价往往不相适应。
“以前,在年终考核的时候,有的纪委书记敢于监督,敢于查办案件,可绩效考核成绩却并不理想,甚至打分很低。原因就是他执纪监督问责铁面无私,得罪人比较多。而平常善于做‘好人’的纪委书记反而获得较高的评价。”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让被监督者来评价监督者干得好不好,会让监督者在工作时难免有所顾虑。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经市委同意,市纪委出台了《2015年度绩效考核单位纪委书记实行单独考核的实施方案》。
该负责人介绍,采用这种单列考核的方式,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能激发纪检干部活力,让纪委书记们能放开手脚,专职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没有后顾之忧。
7种情形将面临诫勉调整免职
无疑,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化,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纪律审查工作的责任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市纪委对纪委书记的考核也力求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方案规定,纪委书记同时接受市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以及市委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制考核占80%,市委绩效考核得分占20%。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考核共有8项内容: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检查、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加强监督问责、强化警示教育、加强自身建设、日常检查。此外,8项内容中还分列了各个小项及占分比例。市委绩效考核共有2项内容:单位的工作绩效和干部职工的认可度。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分别确定优秀、称职和诫勉调整免职甄别考察对象的人选。方案明确7种情形将直接列为“诫勉调整免职甄别考察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被定为不合格单位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纪政纪被查处或违反相关规定被问责,纪委书记知情未报或严重失察的;纪委书记违反党纪政纪被查处或违反相关规定被问责的;纪委书记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的;纪委书记弄虚作假、干扰调查、泄露秘密、以案谋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三公经费”支出出现严重违规,个人知情未报或严重失察的;其他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