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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分为信用记录核查、失信行为认定及实施失信惩戒三个步骤,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将向全社会公开披露。惩戒措施包括: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取消其财政扶持资格,不予以考虑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扶持(拨付财政性资金)等国家政策;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放发票等。
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若能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从黑名单上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