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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作为校长兼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学校的房屋维修改造工程过程中,直接参与了工程的合同签订,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人员施工,未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相关程序及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致使事发地围墙砖砌门柱等设施存在质量问题。
2013年9月10日,宿舍大门安装的铁门及砖砌门柱在多名学生的攀爬下发生坍塌,造成2名学生死亡,轻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108.6万元。
鉴于楚某某事发后积极抢救受伤人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善后事项,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