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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某,男,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2012年3月7日,其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2年10月30日,其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4年12月26凌晨,陈某等从医院出来准备从开车回去时,看到刘某的摩托车停在车尾处挡住了退路。陈某林当时上前推摩托车,但摩托车因上了锁,推不动,陈某林情急之下踢了摩托车后轮胎一脚。这一幕,正巧被刘某看到,就上前质问陈某林为何踢摩托车,随后双方发生争执。紧接着便打了起来,刘某用手里拿的摩托车钥匙刺伤了陈某林的右眼睛后逃离了现场。2015年1月22日,经有关机关鉴定,被害人陈某林的伤情系轻伤一级。
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