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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教育局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来源:红网 作者:王有仁 编辑:刘惟烜 2015-11-11 16: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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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沅江11月11日讯(通讯员 王有仁)11月11日,沅江市教育局在沅江市教育信息网上公布了该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两份清单均以表格的形式公布,明白清晰。该局保留的行政权力共19项,包括六大类别,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8项,行政给予1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责任清单共包括14个主要职责,大体分为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统筹管理全市的各类教育事业,参与制定教育经费、装备等的投资管理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管理全市教师工作以及语言文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种招生计划,负责各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安全工作,承办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从这两份清单中可以看出,保留的每一项行政权力都有详细的实施依据,每一份责任都有具体的工作事项。
  
  

附:沅江市教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详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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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沅江市教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详见下页)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权限内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变更举办者核准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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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9年修正)第十条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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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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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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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9年修正)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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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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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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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违规招生、教育违规收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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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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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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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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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帮困助学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
3.《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 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75号) 享受入园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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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确认

行政确认

1.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2.《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第一章“入学学籍”第三条 学校按照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学生。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第二章“转学”第九条 转学学生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个转学证,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方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到转出方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科目成绩证明,并经审核加盖公章。
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教职成〔2010〕7号)第三条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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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各类优秀学生的表彰

行政奖励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六条 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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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教育机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的奖励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教育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7.《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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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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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教育督导

其他
行政权力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三条第二款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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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

其他
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修正)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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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
行政权力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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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推进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开展教育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市直教育单位普法工作
 
起草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推进规范性文件草案
 
做好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备工作。
 
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工作。
 
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的有关工作。
 
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对城区的学区划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做好义务教育学区划分工作
 
推进义务教育“轻负高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2
研究制订全市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检查教育规划的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指导、协调、检查教育规划的实施
 
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3
统筹管理全市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指导、管理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监督指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指导全市规范幼儿园的申报和创建工作
 
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
 
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和评估工作
 
指导、管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督查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配合做好高等教育函授站(远程教育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4
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办、撤销、合并工作
统筹管理和推动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负责制定市本级中小学布局规划
 
指导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
 
组织实施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5
参与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装备、教育基建投资和管理的政策,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各学校教育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指导全市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财会制度建设工作,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
 
监管各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制;检查、监督财务制度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制定各学校基建项目的投资计划
 
制定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
 
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的问题;总结、推广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经验
 
制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计划,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下属学校内部审计
 
6
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职称评审、岗位设置、考核和岗位聘任工作
 
实施全市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制定全市教师培训规划,监督管理全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
 
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7
规划并指导学校的德育、体育、美育、卫生、国防教育、劳动技术教育等工作;配合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指导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
 
指导推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编制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监测与评价
 
指导各学校开展家校合作工作
 
组织实施学生体育艺术特长水平测试
 
参与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8
负责教学研究工作,对全市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推广应用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成果,提高教育质量;负责全市的教育信息工作
编制全市教科研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
 
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组织学校教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教育网站教育信息工作
 
9
负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依法对全市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督导方案、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业绩考核和评估工作
 
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督学责任区的建设与实施
 
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日常工作
 
10
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工作
 
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11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中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研究制订市本级高中教育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市区义务教育的招生工作
组织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市本级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中考优惠加分资格进行最终认定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12
负责各学校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管理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并规划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负责教育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
 
规划、指导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及党员管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基层党校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年报和干部审查工作;负责党务信息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负责局机关中层干部、直属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提出选拔、调配、奖惩建议;检查、指导市属学校中层干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管理局机关干部及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13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安全监管、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教育与管理、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安全教育与管理、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和溺水事故防范;负责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含接送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含接送车)管理
制定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规范、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
 
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 组织实施平安校园等级认定工作
 
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和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市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日常工作
 
14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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