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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法”不依致重大损失追责老总

来源:红网 作者:陈张书 编辑:刘飞越 2015-11-23 1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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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1月23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陈张书)力争在2018年底前,省属企业集团层面全部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国有资产总量较小的企业可由副总经理兼任,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11月22日,湖南省国资委对外发布《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如上要求。

  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重要组织保证和制度保障。按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率、专业化率均达到100%的五年目标,力争在2018年底前,省属企业集团层面全部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国有资产总量较小的企业可由副总经理兼任,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通知》要求,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省属企业集团层面应全部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务人员,重要子企业设立独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力争达到70%以上,资产量较小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暂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但必须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法务工作人员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为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到决策事项未经法律审核,“领导不签字、议题不上会、单位不用印”,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均达到100%。

  造成损失将对企业负责人追责

  企业对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实施法律审核,或未采纳法律意见和建议,导致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因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导致重大决策出现失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省国资委或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实行重大法律风险报告制度。对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风险,应及时报告省国资委;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按规定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重大事项法律审核范围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重大事项法律审核范围主要包括:

  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企业重大投资(含境外投资、与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合资)以及非主业投资;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等资产处置;

  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对外担保、资金外借;

  企业及所属企业核销涉及国有权益的资产损失项目;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实施股权激励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企业制定公司章程或对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或制定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其中,企业重大投资,是指依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需要省国资委实行审查、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行为,或虽不经省国资委审查、备案,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经企业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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