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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1日22时许,桂东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在护鸟巡逻中,发现增口乡金兰村下铁山组李某家屋顶在用LED灯进行照射。民警赶到李某家时,LED灯已熄灭。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一支鸟铳以及铁砂、黑硝、红粉等物品。经查,该涉案鸟铳是李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造而成的。
桂东县公安局在李某家缴获的鸟铳,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造出以火药为动力的具有杀伤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