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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26岁的吴某传,醴陵市富里镇人。经查明,2014年10月份开始,吴某传为了赚钱,在醴陵市某小区租下一套商品房,制作一枚“酷炫—数码科技”的印章,在网上注册开设8个网店,从深圳市华强北数码城进货,聘请犯罪嫌疑人吴某(另案处理)从事客服、运输和包装工作,聘请吴某某、易某(均在逃)从事运输和包装工作,然后通过上述8个网店,销售假冒的佳能、尼康、索尼、苹果等品牌的商品。2015年6月,吴某传又在同一小区租下另一套商品房,用于扩大规模。
2015年10月22日,醴陵市工商局扣押了上述两出租屋内的假冒商品,并于次日将吴某传涉嫌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犯罪线索,移交至醴陵市公安局。其销售的商品经鉴定为假冒产品。期间,吴某传等人共在网上销售了1261083.32元上述假冒产品。
10月29日,吴某传主动向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