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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江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桂东分行开户办理了一张金穗惠农信用卡,该卡有30000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2014年2月,江某分两次在该卡上透支了29000余元。这两笔交易经农业银行多次电话催款后,于2014年8月2日还款4300元钱。之后,农业银行虽通过电话、书面方式催收,但江某有意逃避。截至案发,农业银行共有4次电话催款、2次债务逾期催收通知记录。在此期间,江某曾多次挂断催收电话,更改本人手机电话号码,而且未通知银行,共逾期履行还款义务400余天,透支现金额度余额共计人民币25457.34元。
2015年10月29日,江某到案后,其哥哥将银行欠款全部还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