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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1日开始,被告人廖某承包经营管理某汽驾培训中心。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廖某租用某山场,用于开办该驾校的新训练场,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24日开始占用并毁坏林地破土兴建,该驾校新训练场于同年5月份投入使用。经林业技术检验:某驾校新训练场共占用土地总面积16.5亩,全部为林地,林地地类为纯林地(有林地),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林种为环境保护林,优势树种为柏木、马尾松。2015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到道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6.5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廖某主动缴纳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恢复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的原有植被,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