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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1日,桂阳公安民警例行检查时,在一辆牌照为湘L3Q×××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上发现一把自制手枪及十发子弹。为了替车主即该手枪所有人邓某(另案处理)掩盖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8月22日,与邓某关系较好的曹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称手枪是自己捡来的,藏在邓某的车上。曹某因此被刑事拘留,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批捕,曹某被依法取保候审。曹某从看守所出来后,邓某托人给了曹某一个一万元的红包,作为好处费。
曹某向侦查人员反映,当初之所以愿意帮邓某顶罪,是因为觉得这次帮邓某顶了罪,日后邓某肯定会罩着自己,不会亏待自己。从看守所出来后,因担心替人顶罪的事情会败露,曹某便藏了起来,后来自己已被网上追逃,觉得逃来逃去不是办法,再加上邓某给了一万元红包后就对自己不闻不问,心里也不舒服,就再次到公安局来投案自首。
检察官表示,曹某明知邓某是犯罪嫌疑人,却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掩盖邓某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