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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974年出生,湖南桂阳人。2008年,吴某在被害人欧阳某某老公的工地上打工,与欧阳某某相识。两人互生好感,发展成情人关系。2015年初,欧阳某某提出要结束双方的婚外情关系,吴某对此不满。5月19日10许,吴某得知欧阳某某与其丈夫的离婚纠纷在桂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后,便租来面包车,在桂阳县园艺路汇利超市附近,随后使用暴力将欧阳某某拖上面包车,先后将其拘禁在桂阳十字街、塘市镇以及永州市新田县城、郴州市区等地的小旅馆内,限制其人身自由。为防止欧阳某某逃跑,吴某还多次殴打她,并用木棒将其右脚打伤。5月21日18时许,欧阳某某在郴州市区升平路附近,被公安民警解救出来。
检察官表示,婚外情本来就是不道德、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关系,吴某为达到其非法目的而使用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58小时,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