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意见》明确,湖南鼓励省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省内商业银行、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
优化股权结构。支持和引导开业3年以上、主要监管指标良好、经营发展稳健的村镇银行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和新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适度调整主发起人和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先引进本地股东,稳步提高本地股东的持股比例。
同时,鼓励批量设立村镇银行,探索设立村镇银行金融服务公司,加强村镇银行投资管理和服务,实施有效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中后台运营服务。支持村镇银行在辖区内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打破“冠名村镇,身处县城”的格局,下沉服务重心、下延机构网点,扩大县域内金融服务范围。
《意见》要求,村镇银行要坚持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原则上不得跨县市经营业务;要按照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服务社区的发展方向,坚持“支农、支小”的信贷投向,掌控好贷款集中度。
村镇银行要定期开展资金清偿能力的压力测试,防止资金运用过度所带来的风险,确保充足的资金款项,不出现支付风险。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应在资金清偿能力管理上建立援助机制,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
《意见》还明确,推动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村镇银行开展合作,提高村镇银行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缓释功能。批量设立的村镇银行,以村镇银行管理部为载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国土资源网上交易、财税库银等公共系统服务,共享相关资源;对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纳入社会保障卡发放银行管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