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2011年,被告人明某从五金店购买金属配件、雕刻木头铳托,先后组装长短鸟铳三支。明某使用乌铳在山上打过几次“飞鼠”后,自2012年起将三支鸟铳存放于家中杂物间里,一直未使用。2014年10月10日,桂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处理明某父亲与儿媳王某的纠纷时,明某父亲将明某存放在杂物间里的三支乌铳主动上交公安机关。2015年3月24日,明某自动到城关派出所投案。
明某非法制造的三支乌铳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私自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组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主动将非法枪支上交公案机关,悔罪表现明显,可酌定从轻处罚。故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