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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集体土地牟利52万 沅陵三兄弟一起获刑

来源:红网 作者:史明华 赵智泉 编辑:刘惟烜 2016-01-12 11:39:2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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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沅陵1月12日讯(通讯员 史明华 赵智泉)未经行政许可,三兄弟以牟利为目的,不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将自己经营的集体土地倒卖给他人用于建设私房,非法获利527000元。1月11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高某甲、高某乙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判处高某丙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高某甲退回的20000元赃款、高某乙退回的20000元赃款、高某丙退回的100000元赃款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对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尚未退回的违法所得赃款417200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查,2011年8月6日至2013年6月,沅陵县沅陵镇凤凰山居委会居民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三兄弟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自己经营的郑家村新屋组集体土地倒卖给他人用于建设私房,非法获利527000元,其中高某甲分得166400元,高某乙分得167400元,高某丙分得168400元,其余10800元付给父亲高某丁作赡养费。2014年11月1日,高某甲、高某乙被沅陵县公安局抓获并拘留。2015年5月28日,高某丙被沅陵县公安局抓获并拘留,三兄弟退还违法所得赃款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法制观念淡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三人共同和单独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发后鉴于高某甲、高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能退还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高某丙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三人能退还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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