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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1年8月6日至2013年6月,沅陵县沅陵镇凤凰山居委会居民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三兄弟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自己经营的郑家村新屋组集体土地倒卖给他人用于建设私房,非法获利527000元,其中高某甲分得166400元,高某乙分得167400元,高某丙分得168400元,其余10800元付给父亲高某丁作赡养费。2014年11月1日,高某甲、高某乙被沅陵县公安局抓获并拘留。2015年5月28日,高某丙被沅陵县公安局抓获并拘留,三兄弟退还违法所得赃款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法制观念淡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三人共同和单独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发后鉴于高某甲、高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能退还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高某丙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三人能退还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