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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开放型资金管理 不接受监督3年不得申报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敏 编辑:王嫣 2016-01-13 10: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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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网1月12日讯 (记者 朱敏) 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基金投入……今日,《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湖南将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而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的项目单位,收回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

  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简称开放型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开放型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口岸建设、对外交流交往、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等开放型经济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平台搭建、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任务落实。

  开放型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对省内重大工程、跨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积极探索股权投资、基金投入等市场化支持方式。股权投资退出时的本金及项目收益按一定比例由股权投资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省财政,补充作为发展资金。

  其中,在直接补助方面,对于企业申报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30%(企业境外参展项目除外)。省直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可达到100%,市州县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50%;贷款贴息方面,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含1年),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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